公共英语3多少分及格(养老机构等级划分等五个标准(山东省))

2023-10-16 10:10:47 37
admin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分类、代号、分类方法和养老机构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院的分级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标志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公共信息标志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15565.2 图形符号术语第2部分: 标志和引导系统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T 50340 老年住宅设计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T 50867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2 老年建筑设计规范(附说明)

MZ 008 社会老年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 032 养老院安全管理

建设标准144养老院建设标准(附说明)

DB37/T 653 人口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DB37/T 2464“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353-2012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护理型床位

指护理机构为需要长期护理的残疾、痴呆老人提供的床位。

4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代号

养老院机构的等级由英文字母A及其数字表示。从低到高分别为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等级越高,养老服务机构的档次、服务质量和水平越高,服务设施设备越齐全。

5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方法

5.1 养老机构等级的划分实行基本要求符合和评定项目打分制相结合的原则。机构在评定等级时,首先应符合第六章养老机构的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还应符合相应等级的分数要求(见表1);不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的,不能参加养老机构。评分。

5.2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分值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规模、环境、设施设备;第二部分包括人员及人员配置、日常管理及服务绩效;第三部分是服务项目。第一部分350分,第二部分350分,第三部分300分,总分为1000分。养老机构评级标准见附录A。

表1 等级与分值对应关系表

疗养院等级代码

积分

A

400

AA

500

AAA

600

AAAA

750

AAAAA

900

6 养老机构基本要求

6.1 机构资质及要求

6.1.1 依法设立并具有下列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 养老院机构设立许可证;

——消防验收证明或竣工验收登记抽查证明;

—— 食品服务许可证;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锅炉使用登记证、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等)。

6.1.2 正常合法运行一年以上(含一年)。

6.1.3 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6.1.4 至少应设有医务室或护理站。

6.2 基本设施

6.2.1 环境

6.2.1.1 养老院选址、规划布局、室外坡道、室外健身场地、室外景观、座椅、绿化等应符合MZ 008、GB/T 50867、建筑标准144的相关规定。

6.2.1.2 建筑设计布局应科学合理,公共设施应与功能相匹配。建筑设计应符合GB/T50340的要求,无障碍设施应符合GB 50763的要求。

6.2.1.3 周围环境应符合GB 3095、GB 3096中周围空气和声环境的要求。

6.2.2 房屋及设备配置

起居室、医疗康复室、公共活动室、呼叫装置等应符合GB/T 50867和JGJ 122的规定。

6.2.3 室内设计

床位、主要出入口、台阶、室内坡道、大厅、走道、扶手、楼梯、门窗、阳台、平台、室内装饰、电梯、配套设备等综合面积应符合建筑标准144 、JGJ 122、GB/T50867、GB/T 18883相关规定。

6.3 安全管理

6.3.1 安全管理符合MZ/T 032的规定。

6.3.2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6.3.3 各部门、各层级应签订安全责任书,严格执行医疗安全、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等相关规定,确保机构安全。

6.3.4 养老院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DB37/T 653、DB37/T 2464的规定。

6.3.5评估老年人的不安全因素,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制定突发灾害和常见事故的安全预案,定期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3.6 严防入住敬老院老人走失。

附 录 A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附 录 C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分值表

表A.1 第一部分等级划分评定分值表

项目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参考分数

1. 规模

(1

次确认和修订相关服务内容;有入住老年人档案,档案资料完整,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协议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老年人送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建立完备的业务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业务组织构架,并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入住老年人,其分级护理方案应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形成 20 表A.2 第二部分等级划分评定分值表(续表) 项目 评定项目 评定内容 参考 分值 二、日常管理 (70分) 3、服务管理 制定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责任到人;设立服务投诉渠道和处理程序;至少与附近1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 10 制定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规定服务达到的水平和要求;制定各类风险和危机管理措施、应急预案、控制和处理程序,责任到人;保留提供服务文件和记录;设立服务投诉渠道和处理程序,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调查;至少与附近1家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 20 服务项目均应制定服务流程或程序,流程应简洁、明了、完整,各环节接口明确、衔接紧密;制定服务技术操作规范,并按规范要求提供服务。规范应包含但不限于:操作步骤、关键控制点及要求、必要的设施设备、时限或频次、记录要求、安全保障措施要求;制定各类风险和危机管理措施、应急预案、控制和处理程序,责任到人;保留提供服务文件、记录和音像。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责任人签章应完整;老年人出院有服务终结记录;设立服务投诉渠道和处理程序,收集、调查、协调和解决服务质量争议,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调查;至少与附近1家三级综合医院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 30 三、服务效绩 (130分) 1、服务质量 一年内提供服务完成率100%;各种记录的合格率≥90%;Ⅱ度及以上压疮发生率0;食物中毒发生率0;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率0;各种设备完好率80%以上;护理及照料人员技术操作合格率≥80%;老年人入住体检率100% 10 一年内提供服务完成率100%;各种记录的合格率≥95%;Ⅱ度及以上压疮发生率0;食物中毒发生率0;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率0;各种设备完好率85%以上;护理及照料人员技术操作合格率≥85%;老年人入住体检率100% 20 一年内提供服务完成率100%;各种记录合格率100%;Ⅱ度及以上压疮发生率0;食物中毒发生率0;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率0;各种设备完好率≥90%;护理及照料人员技术操作合格率≥90%;老年人入住体检率100% 30 2、满意度 一年内入住老人平均满意度80%以上或老人家属满意度80%以上 5 一年内入住老人平均满意度85%以上或老人家属满意度85%以上 10 一年内入住老人平均满意度90%以上或老人家属满意度90%以上 15 一年内入住老人平均满意度95%以上或老人家属满意度95%以上 20 表A.2 第二部分等级划分评定分值表(续表) 项目 评定项目 评定内容 参考 分值 三、服务效绩 (130分) 3、入住率 一年内老年人平均入住率达到40%以上 20 一年内老年人平均入住率达到50%以上 30 一年内老年人平均入住率达到60%以上 40 一年内老年人平均入住率达到70%以上 45 一年内老年人平均入住率达到80%以上 50 4、盈利情况 收支基本平衡 5 实现一定盈利 10 5、体系认证 服务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健全,服务公示 5 通过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验收或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 8 通过国家级服务标准化试点验收 10 6、行业荣誉 获得区(县)级荣誉证书 2 获得市级荣誉证书 4 获得省级荣誉证书 6 获得国家级荣誉证书 8 获得国际级荣誉证书 10 表A.3 第三部分等级划分评定分值表 服务项目 评定内容 分值 一、生活照料服务 穿衣 7 修饰 7 口腔清洁 7 饮食照料 7 排泄护理 7 皮肤清洁护理 7 压疮预防 7 二、膳食服务 一日三餐,食谱符合营养学、卫生学要求和老人饮食习惯 7 送餐 7 个性化食谱 3 三、清洁卫生服务 环境清洁 7 居室清洁 7 床单位清洁 7 设施设备清洁 6 四、洗涤服务 自助洗衣 5 织物收集、送洗、送回 6 织物消毒、干燥 3 织物整理和收藏 2 衣物干洗 2 五、老年护理服务 基础护理 7 健康管理 6 健康教育 6 心理护理 5 治疗护理 5 机构内感染控制 6 六、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新入住老年人“适应计划” 6 极端个人问题的解决计划 5 心理危机处理 5 心理咨询活动 5 第三方心理支持 6 七、文化娱乐服务 基本的棋类、阅读等活动 6 有计划的团体性娱乐活动 5 适应服务对象的娱乐活动 5 娱乐活动类型丰富,能组织院外的活动 3 表A.3 第三部分等级划分评定分值表(续表) 服务项目 评定内容 分值 八、安全保护服务 提供安全设施 7 使用约束物品 6 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7 九、医疗保健 保健预防 老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断、 治疗、预防 5 提供老年专科医疗保健 5 院前急救工作和转院工作 7 康复指导 肢体康复活动 5 日常生活活动训练 5 协助老年人使用助行器 6 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的肢体被动和主动运动 6 训练服务(如功能训练、步态训练、听力语言训练、肢体训练、智力训练、技能训练) 5 临终关怀 生活照料 6 医疗护理服务 5 为家属提供精神支持 3 协助做好其他事宜 3 十、委托服务 代读、代写书信 3 帮助处理老人的各种文件 2 代领、代缴各种物品和费用 2 代购物品或陪同购物 2 十一、其他服务 陪同就医:协助送养人陪送老年人到医院就医 3 咨询服务:由专业人员向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保健咨询等服务 6 通讯服务:提供通讯设备,协助老年人与家人和社会的联系 5 教育服务:有计划的对老年人开展各种形式、有教育作用的活动 2 交通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交通的便利 2 A级分值不低于150分,AA级分值不低于180分,AAA级分值不低于210分,AAAA级分值不低于240分,AAAAA级分值不低于270分。 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基本配置规范 7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的设施建设、设备及用品配置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的各类养老机构。 8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0001.1-2012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2008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24436-2009 康复训练器械 安全通用要求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T 50340-2003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867-201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MZ/T 032-201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9 设施建设 9.1 机构选址 养老机构应选在地质稳定、场地干燥、日照充足、排水通畅、交通方便、远离噪声和污染源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地段,不宜有过大、过于复杂的高差。 9.2 室外场地 养老机构应提供停车、室外活动、衣物晾晒等室外场地: ——停车场应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 ——室外活动场地宜配置揉推器、肋木、休息座椅等,宜布置在冬季向阳、夏季遮阴处; ——晾晒场应配备晾衣杆、晾衣架等。 9.3 房屋建筑 9.3.1 根据养老机构服务功能不同,居室可设置成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多人间,房屋建筑应符合GB/T 50340-2003中的要求。 9.3.2 应设置护理站、厨房、餐厅、公共浴室、公共卫生间、洗衣房、污物处理间、理发室等服务用房。 9.3.3 应设置评估室、心理咨询室、老年人活动室、多功能厅、办公室等功能用房。 9.3.4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9.4 建筑设施 9.4.1 给水排水设施:应提供市政供水,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2006 的要求。老年人生活用房应定时供应热水,水温可调节。宜配有雨水排水系统和污水排水系统,选用节水型、低噪音的卫生洁具和给排水配件。 9.4.2 暖通设施:应配有集中采暖系统和空调降温设备。居室、活动室、走廊、餐厅等应采用自然通风,卫生间、浴室可采用机械通风。 9.4.3 电气设施:电气系统应采用埋管暗敷,宜采用带指示灯的宽板开关,电插座及开关位置符合GB/T 50340-2003中5.3的要求,电气安全应符合GB 50867-2013中7.3.13的要求。 9.4.4 电梯:两层及以上设老年人居住及活动空间的建筑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为医用电梯。 9.4.5 指引标识:建筑物各功能区域、道路、方向均应设置各类提示、标识,符合GB/T10001.1-2012及GB/T 10001.9-2008的规定。 9.5 消防设施 9.5.1 消防设施配置应达到GB 50016-2014、GB 50222-1995的要求或者符合消防验收合格要求。 9.5.2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原则与设置要求应符合GB 15630-1995的规定。 10 设备及用品配置 10.1 生活服务 10.1.1 居室设备:应配置单人护理床、床头柜、床头牌、桌椅、衣柜、彩电等,宜配有电话、饮水机,多人间居室宜有隔帘。 10.1.2 床上用品:应配置床单、被罩、枕套、枕巾,数量与床位比为1:2倍为宜,还应配置床垫、枕芯、厚薄被等。 10.1.3 卫生间设备:应配置坐式便器,坐便器旁应设安全扶手和摸触方便的呼叫按钮,配备固定式洗漱用品架、毛巾架、无障碍洗面台、墙面镜、防滑垫等设备。宜配置排气扇,设可双向开启的插销。 10.1.4 助浴设备:应配有热水器、沐浴器(椅)、防滑的沐浴垫、用品架等,宜配置洗澡床、洗澡机等设备。 10.1.5 清洁设备:应配置理发器具、指甲剪、吹风机等个人清洁用品。 10.2 膳食服务 10.2.1 厨房应配置清洗、排风、排烟设备,且各种设备配置和要求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10.2.2 应配置操作台、灶具、炊具、消毒柜、微波炉、烤箱等设备,并配置保温送餐车,燃气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10.2.3 餐厅应配置能够满足老年人数量的餐桌、座椅、洗手池、防蝇设备等。 10.3 洗涤清洁 10.3.1 应根据养老机构的规模配置洗衣机、消毒设备以及洗涤用品,宜配置烘干机。 10.3.2 应设置污物处理间,配备清洁车、清洁用具等清洁卫生设备。 10.4 文化娱乐 10.4.1 应配备媒体播放设备、书籍、报刊、杂志、棋牌等。 10.4.2 宜配置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设施。 10.5 护理服务 10.5.1 按失能老年人比例配置各类护理床、防压疮床垫、床边洗浴设备等。 10.5.2 应配置轮椅、功能轮椅、平车,宜配备升降移位设备等。 10.6 医疗 10.6.1 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其设备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0.6.2 不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应配备急救药品箱、便携式氧气瓶、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等设备。 10.7 康复保健 10.7.1 应配备助行器、电动直立床、训练阶梯、日常生活训练系统等康复设备。 10.7.2 宜配备水平漫步机、减重步态训练器、慢速医用跑台、言语治疗仪等康复设备。 10.7.3 宜配备超短波治疗仪、红外线治疗仪、中频治疗仪、微波治疗仪、空气波治疗仪等物理治疗设备。 10.7.4 各种康复设备的安装应符合GB 24436-2009中第5章要求,康复训练设备应注有标志、标签、警告标记与注意事项,应符合GB 24436-2009中第7章要求。 10.8 安全保护 10.8.1 养老机构内应配置紧急呼叫系统。 10.8.2 老年人经过及使用的公共空间应沿墙安装安全扶手,并宜保持连续。 10.8.3 对于身体移动能力差、严重认知功能障碍的老年人,养老机构宜配置保护性约束用品。 10.8.4 应有门禁,设置顶点可回放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应覆盖公共区域,无盲区。 10.8.5 安全标志应符合MZ/T 032-2012 中5.7 条规定。 10.9 办公 10.9.1 应配置满足养老机构日常办公管理需要的办公桌(椅)、电话、档案柜、文件柜、电脑、打印机等,宜配置照相机、摄像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等。 10.9.2 根据机构规模,宜配置老年人专用接送车辆。 10.10 智能化 10.10.1 应设置互联网、内部无线网络,配置覆盖工位的对讲通讯设备。 10.10.2 宜配置养老机构管理系统、老年人定位系统、电子门栏报警系统、智能一卡通以及物联网传感系统。 医疗养老结合基本服务规范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养老结合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机构类型、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要求以及服务质量评价与监管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医疗养老结合服务机构的设置及其服务的规范与管理。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53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SB/T 10944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WS/T 431 护理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卫生部.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卫生部.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办公厅.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办公厅.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2014. 山东省原卫生厅.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5.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2011. 1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3.1 医疗养老结合服务 指通过医疗资源与养老资源的整合,实现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有机融合,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活动。 14 医疗养老结合服务的类型 14.1 医疗资源和养老资源的结合方式包括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增设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与周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等类型。 14.2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包括自建和引入外部医疗机构两种方式。其中,床位数量为200张以下的可申请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床位数量达到200张(含)以上的可申请设立护理院,有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康复医院,不具备内设医疗机构能力的养老机构,可委托符合要求的外部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14.3 医疗机构增设养老机构,包括通过医疗机构创办和增设的方式设立的养老机构。 15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15.1 基本要求 15.1.1 内设医疗机构应经相关卫生计生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5.1.2 委托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应依托就近的综合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托管医疗服务,确保服务的便捷性。 15.1.3 内设医疗机构登记后,符合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到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医保定点资格;委托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受托医疗机构应属于医保定点单位。 15.1.4 委托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应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明确相应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5.1.5 医护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并符合相关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对执业资质和条件的要求。 15.1.6 内设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应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在继续教育、技术准入和推荐评先评优等方面,应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15.2 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 15.2.1 科室设置 应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中对科室设置的要求。 15.2.2 人员配备 应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中对人员配备的要求。 15.2.3 设施设备、药品配置 15.2.3.1 应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中对设施设备的要求。 15.2.3.2 应配置接送老年人就医专用的轮椅、担架、移动病床等转运工具及相应的保护装置。 15.2.3.3 应配置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突发病等疾病的常用及紧急救治的设备和药品。 15.2.3.4 应建立信息化健康服务与管理平台,实现对老年人的日常健康管理。 15.2.4 服务内容 15.2.4.1 养老服务项目和内容应符合GB/T 29353-2012第8章的要求。 15.2.4.2 内设医务室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老年保健,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等。 15.2.4.3 内设护理站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护理、康复指导、心理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消毒隔离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 15.2.4.4 同时提供以下服务项目: ——安排医师24小时轮流值班,为老年人随时提供出诊服务; ——个性化诊疗服务,为失能失智、行动不便或病情严重的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医疗护理、康复服务; ——定期巡诊服务,安排医师到老年人居住房间提供病情排查和疾病诊疗等服务; ——随访诊疗服务,针对接受过诊疗服务的老年人进行跟踪访问,根据需要调整诊疗方案; ——陪护就医服务,为老年人配备专人协助其完成内部全程就医; ——其他与医务室功能、护理站功能相适应的服务。 15.2.5 服务要求 15.2.5.1 医疗服务人员行为规范应符合原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 15.2.5.2 养老服务人员行为规范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15.2.5.3 应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及相关协助人员联动工作机制。 15.2.5.4 应建立急诊和转诊工作机制,与周边大型综合或专科类医疗机构建立急诊和转诊服务流程,开设转诊“绿色通道”,确保实现及时有效转诊。 15.2.5.5 应建立与医务室或护理站功能相适应的分级转诊制度、药品登记分发制度、健康教育与管理制度等各项服务规章制度,以及与制度相适应的人员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服务流程、管理要求等文件。 15.2.5.6 养老服务过程中应加强融入健康管理和教育理念,增强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支撑。 15.3 内设护理院 15.3.1 科室设置 应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中对科室设置的要求。 15.3.2 人员配备 应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中的对人员配备的要求。 15.3.3 设施设备、药品配置 15.3.3.1 应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中对设施设备的要求。 15.3.3.2 应配置与住院医疗服务相配套的其他设施设备。 15.3.3.3 应配置接送老年人就医专用的轮椅、担架、移动病床、救护车辆等转运工具及相应的保护装置。 15.3.3.4 应配置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突发病等疾病的常用及紧急救治的设备和药品。 15.3.3.5 应建立信息化健康服务与管理平台,实现对老年人的日常健康管理。 15.3.4 服务内容 15.3.4.1 养老服务项目和内容应符合GB/T 29353-2012第8章的要求。 15.3.4.2 内设护理院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 15.3.4.3 同时提供以下服务项目: ——安排医师24小时轮流值班,为老年人随时提供出诊服务; ——个性化诊疗服务,为失能失智、行动不便或病情严重的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医疗护理、康复服务; ——定期巡诊服务,安排医师定期到老年人居住房间提供病情排查和疾病诊疗等服务; ——随访诊疗服务,针对接受过诊疗服务的老年人进行跟踪访问,根据需要调整诊疗方案; ——陪护就医服务,为老年人配备专人协助其完成内部全程就医; ——分级护理服务,根据WS/T 431-2013标准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 ——延续护理服务,为需要延续护理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专业医疗护理服务; ——其他与护理院功能相适应的服务。 15.3.5 服务要求 15.3.5.1 医疗服务人员行为规范应符合原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 15.3.5.2 养老服务人员行为规范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15.3.5.3 应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及相关协助人员联动工作机制。 15.3.5.4 应建立急诊、双向转诊工作机制,与周边大型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建立急诊、双向转诊服务流程,开设急诊、转诊“绿色通道”,确保实现及时有效的诊疗。 15.3.5.5 应根据老年人日常住养和住院两种不同的需求,明确各自的管理路径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医”“养”互换时信息准确切换和管理路径及时调整。 15.3.5.6 应建立与护理院功能相适应的分级转诊制度、药品登记分发制度、健康教育与管理制度、院内转科或转床工作制度、特殊医疗问题处理制度、出院前老年人健康评估制度等各项服务规章制度,以及相适应的人员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服务流程、管理要求等文件。 15.4 内设康复医院 15.4.1 科室设置 应符合原卫生部《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中针对服务老年人而设立的要求。 15.4.2 人员配备 应符合《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中对人员配备的要求。 15.4.3 设施设备配置 应符合《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中针对服务老年人设置的设施设备的要求。 15.4.4 服务内容 15.4.4.1 养老服务项目和内容应符合GB/T 29353-2012第8章的要求。 15.4.4.2 同时提供以下服务项目: ——慢性病、功能障碍性疾病的预防、保健、康复治疗; ——专业医疗护理和康复训练; ——为失能失智等特殊病况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康复诊疗服务; ——康复早期介入; ——康复方案制定; ——老年人日常保健; ——健康知识教育; ——其他与康复医院功能相适应的服务。 15.4.5 服务要求 15.4.5.1 医疗服务人员行为规范应符合原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 15.4.5.2 养老服务人员行为规范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15.4.5.3 应符合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指南和临床、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15.4.5.4 应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及相关协助人员联动工作机制。 15.4.5.5 应建立急诊、双向转诊工作机制,与周边大型综合或专科类医疗机构建立急诊、双向转诊服务流程,开设急诊、转诊“绿色通道”,确保实现及时有效的诊疗。 15.4.5.6 应根据老年人日常住养和住院两种不同的需求,明确各自的管理路径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医”“养”互换时信息准确切换和管理路径及时调整。 15.4.5.7 应建立与康复医院功能相适应的各项服务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服务流程、管理要求等文件。 15.5 委托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15.5.1 人员配备 协议双方应符合相关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中对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人员配备的规定,满足提供养老服务和专业医疗服务的需求。 15.5.2 设施设备、药品配置 15.5.2.1 应配置电话、网络等及时通讯设施设备,为老年人提供医疗预约、急诊联络、服务咨询等服务。 15.5.2.2 应配置接送老年人就医专用的轮椅、担架、移动病床等转运工具及相应的保护装置,医疗机构应提供转诊服务需要的配套设施设备。 15.5.2.3 应配置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突发病等疾病的常用及紧急救治的设备和药品。 15.5.2.4 应建立信息化健康服务与管理平台,实现对老年人的日常健康监督和管理。 15.5.3 服务内容 15.5.3.1 养老服务项目和内容应符合GB/T 29353-2012第8章的要求。 15.5.3.2 医疗服务包括疾病诊疗、全面检查、紧急救治、医疗护理、康复保健、临终关怀等,各项服务遵照相关国家法规和行业规范执行。 15.5.3.3 协议双方同时提供以下服务项目: ——定期巡诊服务,安排医师定期到老年人居住房间或养老机构提供病情排查和疾病诊疗等服务; ——随访诊疗服务,针对接受过诊疗服务的老年人进行跟踪访问,根据需要调整诊疗方案; ——个性化诊疗服务,为失能失智、行动不便或病情严重的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医疗护理、康复服务; ——陪护就医服务,为老年人配备专人协助其完成内部全程就医; ——分级护理服务,根据WS/T 431-2013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 ——延续护理服务,为需要延续护理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专业医疗护理服务。 ——其他相关的医疗或养老服务。 15.5.4 服务要求 15.5.5 应建立无缝对接工作机制,双边互设联络窗口,成立对接部门,组建专业医护人员和护理人员队伍,保持即时通讯,建立快速联动、优先服务的工作机制。 15.5.6 应建立急诊工作机制,受托医疗机构内开设绿色通道,建立病人有序流动的服务流程,确保病人实现及时有效治疗。 15.5.7 应建立双向转诊工作机制,实现上下级医疗机构间、综合与专科医疗机构间的转诊服务。 15.5.8 应建立医疗护理服务和养老服务转接评估机制,对出入院前后的老年人进行医疗护理、生活护理评估,给出评估意见。 15.5.9 应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全面监测、分析、评估老年人的健康数据,及时为有健康问题的老年人进行指导、咨询和危险因素干预,制定针对性的综合诊疗方案。 16 医疗机构增设养老机构 16.1 基本要求 16.1.1 应获得民政部门的设立许可,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登记。 16.1.2 养老服务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行业规范中要求的资质和条件。 16.1.3 医疗机构应属于医保定点单位,可为老年人提供住院或门诊费用医保结算。 16.1.4 应根据老年人日常住养和住院两种不同的需求,明确各自的管理路径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医”“养”互换时信息准确切换和管理路径及时调整。 16.2 人员配备 应符合相关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中对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人员配备的规定,满足提供养老服务和专业医疗服务的需求。 16.3 设施设备配置 应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中对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配置的要求。 16.4 服务内容 16.4.1 养老服务项目和内容应符合GB/T 29353-2012第8章的要求。 16.4.2 医疗服务包括全面检查、疾病诊疗、紧急救治、医疗护理、康复保健、临终关怀等。 16.4.3 同时提供以下服务项目: ——安排医师24小时轮流值班,为老年人随时提供出诊服务; ——个性化诊疗服务,为失能失智、行动不便或病情严重的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医疗护理、康复服务; ——定期巡诊服务,安排医师定期到老年人居住房间提供病情排查和疾病诊疗等服务; ——随访诊疗服务,针对接受过诊疗服务的老年人进行跟踪访问,根据需要调整诊疗方案; ——陪护就医服务,为老年人配备专人,协助其完成内部全程就医; ——分级护理服务,根据WS/T 431-2013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 ——延续护理服务,为需要延续护理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专业医疗护理服务。 16.5 服务要求 16.5.1 医疗服务人员行为规范应符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 16.5.2 养老服务人员行为规范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16.5.3 应设立老年人就医专业窗口服务,提供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快捷服务,并落实相关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 16.5.4 建立老年人健康信息管理系统,与预约诊疗系统、分级诊疗系统、远程医疗系统等互联共享老年人健康信息,实现老年人健康资料的信息化管理。 16.5.5 应建立与提供养老服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服务流程、管理要求等文件。 16.5.6 应建立应对常态危机和突发危机的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和养老资源,明确相应部门职责,建设应急队伍,完善服务保障方面的制度建设。 17 社区居家养老与周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 17.1 基本要求 17.1.1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依托社区各类服务平台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无缝对接,为社区居家养老提供医疗服务。 17.1.2 应优先与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服务协议,保证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能够报销。 17.1.3 老年人家庭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建立签约服务关系,明确医疗服务的服务内容、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7.2 人员配备 居家养老服务应符合相关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中对养老服务人员配备的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协议要求满足提供居家养老巡护服务对医护人员的需求。 17.3 设施设备、药品配置 17.3.1 应保证为老年人家庭与医护人员及时取得联系,满足提供医疗预约、急诊联络、服务咨询等服务的通讯设备。 17.3.2 应保证及时提供满足老年人就医需要的配套设施设备和必备药品。 17.3.3 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医护人员进入家庭提供医疗服务出台相应的鼓励措施,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17.4 服务内容 17.4.1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和内容应符合SB/T 10944-2012中第5章的要求。 17.4.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协议内容,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项目。 17.5 服务要求 17.5.1 应建立无缝对接工作机制,根据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建专业医护人员队伍,保持即时通讯,建立快速联动的工作机制。 17.5.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树立为老年人优先服务的意识,根据协议要求为老年人就医开通“绿色通道”。 17.5.3 应建立定期巡诊工作机制,为老人提供体检、诊疗、健康咨询等服务。 17.5.4 应建立急诊、转诊服务工作机制,保证为老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就医服务。 17.5.5 应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及时为有健康问题的老年人进行指导、咨询和危险因素干预,制定针对性的综合诊疗方案。 18 服务质量评价与监管 18.1 服务评价 18.1.1 应建立内部老年人服务满意度测评、机构内部服务质量自我监督与考核等工作机制,完善服务质量的自我评价。 18.1.2 应通过实施第三方机构社会化满意度评估、服务质量问卷调查、群众意见反馈和社会媒体监督以及聘用社会监督员实施监督检查等方式,建立服务质量外部监督评价制度,完善服务质量的外部评价。 18.1.3 应按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第8章的办法进行服务质量的自我评价与改进,完善服务质量的评价与改进体系。 18.2 服务监管 18.2.1 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的要求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18.2.2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按照《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章的要求对医疗机构医疗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8.2.3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养老结合服务中医保定点单位的监管。 18.2.4 应加强各级民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与医疗养老结合服务相关的事宜。 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 19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等级划分以及每个星级在规模、服务项目、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管理、服务成效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简称“日间照料中心”)的等级划分。 20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0340-2003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867-201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建标143-2010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21 术语与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1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为以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与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22 等级划分规则 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等级评定采用等级制,划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等级越高,表示中心的档次、服务质量和水平越高,服务设施设备更加完善。 等级划分是依据日间照料中心的规模、服务项目、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管理、服务成效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日间照料中心应在满足第5章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才有资格参加星级评定。 23 基本要求 23.1 机构 23.1.1 应具备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或在行业主管部门注册备案。 23.1.2 应具备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 23.1.3 机构建筑应符合GB/T 50340-2003和GB 50867-2013的要求。 23.1.4 应具备与日间照料中心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相符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设施。 23.1.5 应配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消防和网络等在内的建筑设备。 23.1.6 应包括道路、停车、绿化和室外活动等场地。 23.2 人员 23.2.1 应配备与日间照料中心星级标准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如养老护理人员、保健康复人员、营养膳食人员等。 23.2.2 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运用,特定的专业技能人员应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3.2.3 应在公开明显的位置公示机构人员组成,包括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23.3 环境 日间照料中心环境应满足以下要求: ——建筑结构良好,建筑和装修材料符合环保要求,布局基本合理,在建筑物的明显部位有机构名称; ——所有公共区域设有明显标志,尤其是老年人专用便利设施,应符合GB 50763-2012的要求; ——周边有比较便利的社区卫生中心、医院等公共医疗服务机构; ——周围无强噪音、强污染源; ——保持室内空气新鲜和流动。 24 一星级 24.1 规模 24.1.1 建设规模应满足以下条件: ——建筑面积不低于300m2; ——设置床位不低于10张; ——至少设置生活用房、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辅助用房等四个区域。 24.1.2 服务规模应满足以下条件: ——辐射社区人口规模5000人以下; ——设计容纳人数不超过18人。 24.2 服务项目 24.2.1 应提供依托于日间照料中心的照料服务和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入户)服务。 24.2.2 应提供照料服务,包括: ——生活照料:提供休息、助浴等服务; ——膳食供应:提供制定营养餐谱、加工、配餐、协助进餐等服务; ——保健康复:提供基本保健和康复训练、心理咨询等服务; ——文化娱乐:提供文艺、美术、棋牌、阅览、观看影视等服务; ——交通接送。 24.2.3 宜提供居家服务,包括: ——助餐:送餐(可入户制作)、协助进食等服务; ——助急:维修服务、紧急救援等服务。 24.3 设施设备 24.3.1 应按照建标143-2010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功能区域,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 24.3.2 应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如应急照明、应急指示标志、灭火器材等,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24.3.3 至少应配置以下设施设备: ——生活照料:洗澡专用椅凳、呼叫器、轮椅、理发器具、清洁护肤用品、水盆、便器等; ——膳食供应:就餐桌椅、微波炉、电磁炉、厨具等; ——保健康复:平衡杠、肋木、扶梯、手指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训练垫、血压计、听诊器、按摩床/椅等; ——文化娱乐:棋牌桌、图书、书画用品、电视机、投影仪、播放设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等。 24.3.4 宜配备: ——交通接送:老年人接送车等。 24.4 人员配备 24.4.1 至少应配备专职人员2名,至少包括1名专职养老护理人员。 24.4.2 应视服务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其他工作人员。 24.5 服务管理 24.5.1 应具备服务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协议内容和管理程序。 24.5.2 应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档案至少应包含老年人健康状况、老年人健康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详细内容。 24.5.3 应建立老年人服务档案,至少应包含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过程等方面的记录,每半年总结分析一次。 24.5.4 应具备老年人设备设施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身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安全教育与培训、护理安全等管理制度。 24.6 服务成效 24.6.1 服务老年人月均200人次及以上。 24.6.2 提供服务完成率100%。 24.6.3 每半年开展一次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满意率达80%。 24.6.4 无火灾、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 25 二星级 25.1 规模 25.1.1 建设规模应满足以下条件: ——建筑面积不低于500m2; ——设置床位不低于10张; ——至少设置生活用房、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辅助用房等四个区域。 25.1.2 服务规模应满足以下条件: ——辐射社区人口规模5000人~10000人(不含); ——设计容纳人数不超过31人。 25.2 服务项目 25.2.1 应提供依托于中心的照料服务和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入户)服务。 25.2.2 应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如应急照明、应急指示标志、灭火器材等,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25.2.3 应提供照料服务,包括: ——生活照料:提供休息、助浴等服务; ——膳食供应:提供制定营养餐谱、加工、配餐、协助进餐等服务; ——保健康复:提供基本保健和康复训练、心理咨询等服务; ——文化娱乐:提供文艺、美术、棋牌、阅览、观看影视等服务; ——交通接送。 25.2.4 应提供居家服务,包括: ——助餐:送餐(可入户制作)、协助进食; ——助急:维修服务、紧急救援等。 25.3 设施设备 25.3.1 应按照建标143-2010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功能区域,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 25.3.2 至少应包含以下设施设备: ——生活照料:洗澡专用椅凳、呼叫器、轮椅、理发器具、清洁护肤用品、水盆、便器等; ——膳食供应:就餐桌椅、微波炉、电磁炉、厨具等; ——保健康复:平衡杠、肋木、扶梯、手指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训练垫、血压计、听诊器、按摩床/椅等; ——文化娱乐:棋牌桌、图书、书画用品、电视机、投影仪、播放设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等; ——交通接送:老年人接送车等。 25.4 人员配备 25.4.1 至少应配备专职人员4名,至少包括2名专职养老护理人员。 25.4.2 应视服务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其他工作人员。 25.5 服务管理 25.5.1 应具备服务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协议内容和管理程序。 25.5.2 应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档案至少应包含老年人健康状况、老年人健康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详细内容。 25.5.3 应建立老年人服务档案,至少应包含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过程等方面的记录,每半年总结分析一次。 25.5.4 应具备老年人设备设施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身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安全教育与培训、护理安全等管理制度。 25.6 服务成效 25.6.1 服务老年人月均341人次及以上。 25.6.2 提供服务完成率100%。 25.6.3 每半年开展一次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满意率达85%。 25.6.4 无火灾、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 26 三星级 26.1 规模 26.1.1 建设规模应满足以下条件: ——建筑面积不低于750m2; ——设置床位不低于15张; ——至少设置生活用房、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辅助用房等四个区域。 26.1.2 服务规模应满足以下条件: ——辐射社区人口规模10000人~15000人(不含); ——设计容纳人数不超过47人。 26.2 服务项目 26.2.1 应提供依托于中心的照料服务和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入户)服务。 26.2.2 应提供照料服务,包括: ——生活照料:提供休息、助浴等服务; ——膳食供应:提供制定营养餐谱、加工、配餐、协助进餐等服务; ——保健康复:提供基本保健和康复训练、心理咨询等服务; ——文化娱乐:提供文艺、美术、棋牌、阅览、观看影视等服务; ——交通接送。 26.2.3 应提供居家服务,包括: ——助餐:送餐(可入户制作)、协助进食; ——助浴:擦拭、协助洗浴; ——助行:接送、陪同外出; ——助医:陪同就医、指导服药、基础检测(血压、心率、体温、血糖等测量); ——助急:维修服务、紧急救援等。 26.3 设施设备 26.3.1 应按照建标143-2010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功能区域,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 26.3.2 应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取得消防许可证。 26.3.3 至少应包含以下设施设备: ——生活照料:洗澡专用椅凳、呼叫器、轮椅、理发器具、清洁护肤用品、水盆、便器等; ——膳食供应:就餐桌椅、微波炉、电磁炉、厨具等; ——保健康复:平衡杠、肋木、扶梯、手指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训练垫、血压计、听诊器、按摩床/椅等; ——文化娱乐:棋牌桌、图书、书画用品、电视机、投影仪、播放设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等; ——交通接送:老年人接送车等。 26.3.4 应在共享照料服务设施设备的基础上,配备居家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 ——助餐:送餐设备与用品; ——助浴:助浴设备与用品等。 26.4 人员配备 26.4.1 至少应配备专职人员7名,至少包括3名专职养老护理人员。 26.4.2 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保健康复人员。 26.4.3 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心理咨询人员。 26.4.4 应视服务需要配备其他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26.5 服务管理 26.5.1 应具备服务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协议内容和管理程序。 26.5.2 应制定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标准。 26.5.3 应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档案至少应包含老年人健康状况、老年人健康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详细内容。 26.5.4 应建立老年人服务档案,至少应包含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过程等方面的记录,每季度总结分析一次。 26.5.5 应具备老年人设备设施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身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安全教育与培训、护理安全等管理制度。 26.6 服务成效 26.6.1 服务老年人月均620人次及以上。 26.6.2 提供服务完成率100%。 26.6.3 每半年开展一次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满意率达85%。 26.6.4 无火灾、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 27 四星级 27.1 规模 27.1.1 建设规模应满足以下条件: ——建筑面积不低于1085m2; ——设置床位不低于20张; ——至少设置生活用房、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辅助用房等四个区域。 27.1.2 服务规模应满足以下条件: ——辐射社区人口规模15000人~30000人(不含); ——设计容纳人数不超过68人。 27.2 服务项目 27.2.1 应提供依托于中心的照料服务和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入户)服务。 27.2.2 应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取得消防许可证。 27.2.3 应提供照料服务,包括: ——生活照料:提供休息、助浴等服务; ——膳食供应:提供制定营养餐谱、加工、配餐、协助进餐、个性化营养保健膳食、饮食营养指导和评价等服务; ——保健康复:提供保健、康复训练、心理咨询等服务; ——文化娱乐:提供文艺、美术、棋牌、阅览、观看影视等服务; ——交通接送。 27.2.4 应提供居家服务,包括: ——助餐:送餐(可入户制作)、协助进食; ——助浴:擦拭、协助洗浴; ——助行:接送、陪同外出; ——助医:陪同就医、指导服药、基础检测(血压、心率、体温、血糖等测量); ——助急:维修服务、紧急救援等。 27.3 设施设备 27.3.1 应按照建标143-2010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功能区域,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 27.3.2 应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取得消防许可证。 27.3.3 至少应包含以下设施设备: ——生活照料:洗澡专用椅凳、呼叫器、轮椅、理发器具、清洁护肤用品、水盆、便器等; ——膳食供应:就餐桌椅、微波炉、电磁炉、厨具等; ——保健康复:平衡杠、肋木、扶梯、手指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训练垫、血压计、听诊器、按摩床/椅等; ——文化娱乐:棋牌桌、图书、书画用品、电视机、投影仪、播放设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等; ——交通接送:老年人接送车、物品采购车等。 27.3.4 应在共享照料服务设施设备的基础上,配备居家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 ——助餐:送餐设备与用品; ——助浴:助浴设备与用品等。 27.4 人员配备 27.4.1 至少应配备专职人员10名,至少包括5名专职养老护理人员。 27.4.2 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的社会工作人员。 27.4.3 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保健康复人员。 27.4.4 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心理咨询人员。 27.4.5 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膳食营养人员。 27.4.6 应视服务需要配备其他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27.5 服务管理 27.5.1 应具备服务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协议内容和管理程序。 27.5.2 应制定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标准。 27.5.3 应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档案至少应包含老年人健康状况、老年人健康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详细内容。 27.5.4 应建立老年人服务档案,至少应包含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过程等方面的记录,每季度总结分析一次。 27.5.5 应具备老年人设备设施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身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安全教育与培训、护理安全等管理制度。 27.6 服务成效 27.6.1 服务老年人月均900人次及以上。 27.6.2 提供服务完成率100%。 27.6.3 每半年开展一次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满意率达90%。 27.6.4 无火灾、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 28 五星级 28.1 规模 28.1.1 建设规模应满足以下条件: ——建筑面积不低于1600m2; ——设置床位不低于30张; ——至少设置生活用房、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辅助用房等四个区域。 28.1.2 服务规模应满足以下条件: ——辐射社区人口规模30000人以上; ——设计容纳人数不超过100人。 28.2 服务项目 28.2.1 应提供依托于中心的照料服务和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入户)服务。 28.2.2 应提供照料服务,包括: ——生活照料:提供休息、助浴等服务; ——膳食供应:膳食供应:提供制定营养餐谱、加工、配餐、协助进餐、个性化营养保健膳食、饮食营养指导和评价等服务; ——保健康复:提供基本医疗、保健、康复训练、心理咨询等服务; ——文化娱乐:提供文艺、美术、棋牌、阅览、观看影视、陪同娱乐等服务; ——交通接送。 28.2.3 应提供居家服务,包括: ——助餐:送餐(可入户制作)、协助进食; ——助浴:擦拭、协助洗浴; ——助行:接送、陪同外出; ——助医:陪同就医、指导服药、基础检测(血压、心率、体温、血糖等测量); ——助急:维修服务、紧急救援等。 28.3 设施设备 28.3.1 应按照建标143-2010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功能区域,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 28.3.2 应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取得消防许可证。 28.3.3 至少应包含以下设施设备: ——生活照料:洗澡专用椅凳、呼叫器、轮椅、理发器具、清洁护肤用品、水盆、便器等; ——膳食供应:就餐桌椅、微波炉、电磁炉、厨具等; ——保健康复:平衡杠、肋木、扶梯、手指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训练垫、血压计、听诊器、按摩床/椅等; ——文化娱乐:棋牌桌、图书、书画用品、电视机、投影仪、播放设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等; ——交通接送:老年人接送车、物品采购车等。 28.3.4 应在共享照料服务设施设备的基础上,配备居家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 ——助餐:送餐设备与用品; ——助浴:助浴设备与用品等。 28.4 人员配备 28.4.1 应至少配备专职人员15名,至少包括7名专职养老护理人员。 28.4.2 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的社会工作人员。 28.4.3 至少应配备2名专职保健康复人员。 28.4.4 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心理咨询人员。 28.4.5 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膳食营养人员。 28.4.6 应视服务需要配备其他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28.5 服务管理 28.5.1 应具备服务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协议内容和管理程序。 28.5.2 应制定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标准。 28.5.3 应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档案至少应包含老年人健康状况、老年人健康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详细内容。 28.5.4 应建立老年人服务档案,至少应包含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过程等方面的记录,每季度总结分析一次。 28.5.5 应具备老年人设备设施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身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安全教育与培训、医疗护理安全等管理制度。 28.6 服务成效 28.6.1 服务老年人月均1320人次及以上。 28.6.2 提供服务完成率100%。 28.6.3 每半年开展一次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满意率达95%。 28.6.4 无火灾、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 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与服务规范 29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质量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与服务。 30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934-1994 食(饮)具卫生消毒标准 GB 50867-201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MZ/T 032-201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建标143-2010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养老护理员(2011年修订) 31 管理要求 31.1 机构建设 机构建设包括机构规划、长远期发展战略、文化建设、与就近的服务机构合作(如医疗、家政、餐饮等)等内容。 31.2 服务机构 31.2.1 应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31.2.2 机构建筑应符合GB 50867-2013的要求。 31.2.3 应设置相应的服务场所,并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相关要求。 31.2.4 应配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设备设施。 31.2.5 卫生条件、服务操作环境应达到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要求。 31.3 制度建设 31.3.1 中心内部部门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具备完善的各项日常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及服务标准; ——财务、合同、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老人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其他管理制度。 31.3.2 服务机构,应将重要的规章制度,公示上墙,或者做成手册、宣传页等,至少包括功能区的使用规定及制度、接收老人条件标准及相关内容,收费标准等。 31.4 财务管理 31.4.1 应做好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1.4.2 财务档案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1.4.3 服务收费项目应公开、公示。 31.4.4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建立完善的捐赠接受和使用制度。 31.5 安全管理 31.5.1 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至少包括火灾、食物中毒等。 31.5.2 老年人设备设施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等管理应符合MZ/T032-2012第5、6、7、9章的规定。 31.5.3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巡查、抽查机制,并制定相关的管理表单,严防漏电、漏水、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31.6 人力资源管理 31.6.1 应具有工作人员选拔、培训、使用、管理、奖惩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31.6.2 根据接受服务老年人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31.6.3 各专业工作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31.6.4 应建立符合各服务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服务技能、服务礼仪等人力资源行政管理制度。 31.6.5 应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并有相关的培训记录,有条件的可与相关的培训机构建立合作机制。 31.7 服务管理 31.7.1 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并建立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信息安全、特殊案例的随访等内容。 31.7.2 应制定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规定服务达到的水平和要求。 31.7.3 制作并保存服务文件和记录。 31.7.4 有持续的服务评估、优化管理制度,并有相关的记录。 31.7.5 公示投诉举报渠道,做好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评价与改进工作。 32 服务内容与要求 32.1 膳食供应 32.1.1 应为老年人提供营养丰富、全面合理的均衡饮食,达到营养学、卫生学要求,符合老年人的生活、疾病特点,不违背老年人的民族、宗教习惯。 32.1.2 就餐环境、食品质量、食品来源等应符合适老化设计和相应的要求,并建立相关记录。 32.1.3 应有专门的辅助进食人员,为老年人提供进食辅助服务。 32.1.4 应提供适宜的就餐环境和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及食品的卫生监控管理。 32.1.5 餐具应符合GB 14934-1994 要求,就餐完毕应及时清理,并保证就餐环境清洁卫生。 32.1.6 应征求老年人对餐饮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膳食供应服务质量。 32.2 生活照料 32.2.1 饮食照料服务 32.2.1.1 应根据老年人生活习惯及身体特征,合理安排进食时间、频次和进食量。 32.2.1.2 每日定期分次提醒并协助老年人饮水。 32.2.1.3 应对老年人的进食情况进行记录,对于呛水、噎食等特殊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2.2.2 协助排泄 32.2.2.1 应根据老年人的生活排泄习惯、季节、疾病等特点,定时提醒老年人如厕。 32.2.2.2 对排泄量、排泄时间、排泄难易程度、有无突发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32.2.2.3 对于有便秘等排泄困难的老年人,应有相关的辅助及改善措施。 32.2.2.4 协助排泄应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养老护理员(2011年修订)》排泄照料技能要求相关规定。 32.2.2.5 应有厕前准备、厕后清洁及污物处理相关要求和记录。 32.2.3 口腔清洁 32.2.3.1 应在每次饭前、饭后协助老年人漱口,并有相应的工具。 32.2.3.2 口腔清洁工具应符合卫生管理规定。 32.2.3.3 对于牙龈出血、口腔炎症等特殊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建立相关记录。 32.2.3.4 假牙的佩戴、清洗应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养老护理员(2011年修订)》清洁照料技能要求相关规定。 32.2.4 穿衣服务 32.2.4.1 应为老年人提供穿着建议、协助穿衣、更换衣物等服务。 32.2.4.2 应有季节交替、天气冷暖变化,穿衣提醒服务。 32.2.4.3 应对穿脱衣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况进行记录。 32.2.4.4 穿脱衣应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养老护理员(2011年修订)》清洁照料技能要求相关规定。 32.2.5 休憩服务 32.2.5.1 应为老年人提供午间休息服务,合理安排床位(休息位)。 32.2.5.2 应调整休息场所的温度、光线、音量等,使其适合老年人休息。 32.2.5.3 应观察老年人的呼吸及睡眠质量,并进行记录,建立特殊情况汇报机制。 32.2.5.4 老年人休息期间,应注意老年人身体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32.3 保健康复 32.3.1 保健 32.3.1.1 应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了解老年人健康状况。 32.3.1.2 对有慢性病、中风后遗症等健康隐患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特殊情况及时通知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32.3.1.3 应针对老年人常见疾病、慢性疾病、突发疾病、意外事故等内容开展预防、保护、急救等健康教育。 32.3.1.4 应根据老年人的保健需要和健身器材的功能,指导老年人正确使用各类健身器材,可以视条件提供足浴、按摩椅按摩等保健服务。 32.3.2 康复 32.3.2.1 应根据老年人肢体康复需要和健身器材的功能,为老年人制定康复训练计划,并指导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 32.3.2.2 对于康复训练中特殊情况,进行记录,并采取相应措施。 32.3.2.3 应有康复训练计划的评估及优化措施。 32.3.2.4 康复训练应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养老护理员(2011年修订)》康复护理技能要求相关规定。 32.4 文化娱乐服务 32.4.1 应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与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文化娱乐服务活动,如读书、读报、唱歌、观看影视等。 32.4.2 文化娱乐服务活动应有计划,组织实施有记录。 32.5 接送服务 32.5.1 应提供老年人往返于日间照料中心的接送服务,并有交接记录。 32.5.2 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应具有安全性,驾驶员应具有符合国家要求的相应的驾驶资格。 32.5.3 车辆接送服务应配备相应的随车陪护员,以照顾老年人,保证安全接送。 32.5.4 由第三方提供接送服务的,应选择有合法资质的、并签订合作合同。 32.6 入户服务 32.6.1 助餐服务 32.6.1.1 应根据需要提供上门送餐、协助进食、入户餐饮制作等服务内容。 32.6.1.2 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32.6.1.3 应尊重老年人的饮食生活习惯,注意营养、合理配餐。 32.6.1.4 应配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和进餐工具。 32.6.1.5 送餐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餐具做到每餐消毒。 32.6.1.6 协助进食应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养老护理员(2011年修订)》饮食照料技能要求相关规定。 32.6.2 助浴服务 32.6.2.1 应根据需要提供上门擦拭、上门洗浴和外出助浴等服务内容。 32.6.2.2 助浴服务应做到服务对象信息严格保密,服务内容充分告知,安全提示充分有效。 32.6.2.3 助浴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如遇老年人身体不适,协助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32.6.2.4 外出助浴应选择有资质的公共洗浴场所或有公用沐浴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并有相关的记录。 32.6.2.5 助浴及穿脱衣要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养老护理员(2011年修订)》清洁照料技能要求相关规定。 32.6.3 助行服务 32.6.3.1 提供陪同外出、接送服务等。 32.6.3.2 应根据老年人需要,设置出行计划及详细路线。 32.6.3.3 应有服务交接记录,对于特殊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反馈。 32.6.3.4 使用助行器具时,应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养老护理员(2011年修订)》安全保护技能要求相关规定。 32.6.4 助医服务 32.6.4.1 应提供陪同就诊、指导服药、基础检测、代为取药等服务内容,其中基础检测包含血压、心率、体温、血糖等体征测量,并配备专用的检测仪器。 32.6.4.2 陪同就诊应提前告知老年人就诊的相关信息,提醒老年人做好准备,注意途中安全,及时向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反馈就诊情况。 32.6.4.3 指导服药应按照医嘱,督促、协助老年人按时用药,注意观察老年人用药后的反应,并建立详细的药物服用记录。 32.6.4.4 代为取药宜到老年人居住地所在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并做到当面清点钱款和药物等。 32.6.5 助急服务 32.6.5.1 提供水电维修、紧急救援等助急服务。 32.6.5.2 合作机构要具有相关资质和较高的服务品质。 32.6.5.3 应建立合作机构的遴选机制,以提高服务质量。 32.6.6 服务质量监督 32.7 服务质量监督检查 应有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定期检查服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2.8 服务投诉处理 32.8.1 应公示投诉举报渠道。 32.8.2 应有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投诉处理。 32.8.3 及时对投诉信息进行核实、处理和反馈。 32.8.4 定期汇总和分析,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发生。 32.8.5 做好投诉处理记录并保存。 32.9 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32.9.1 应开展服务满意度测评工作,及时了解老年人及担保人对中心服务的满意程度。 32.9.2 每季度至少1次由中心负责人主持进行服务质量评价。 32.9.3 每年至少1次由外部机构进行机构综合评价。 32.9.4 通过对服务满意度测评、内外部评价、投诉处理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32.9.5 应对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评价,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 来源:百度文库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告知
收藏
分享
海报
37